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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诉法视角下的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制度的角色定位——基层司法实务与新《刑事诉讼法》第5篇第2章的衔接

     

摘要

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原实务界及理论界探讨的刑事和解诉讼理念立法化,并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广大农村地区侵财类及侵犯人身权利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便捷且社会效果良好的结案方式,同时也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如今正式上升为刑事立法,切合我国本土传统理念,利于促进社会发展。但关于新刑诉中和解的适用范围及幅度,尽管之前已经有较成熟的实务及理论研讨,但将一项政策上升为刑事立法,仍需转变理念,调整适用并不断发现问题,才能对司法的改革创新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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