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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与范某、李某、宁乡县工商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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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的意义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 2章 案情概要

2.1 案情经过

2.2 案件审理结果

第 3章 争议焦点

3.1 本案颜某私车公用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

3.2 本案颜某和李某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3.3 本案受害人是否应对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第 4章 案件评析

4.1 本案颜某私车公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4.1.1 符合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

4.1.2 法院认定职务行为的法律适用错误

4.2 本案颜某和李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4.2.1 颜某和李某违反路权原则的程度相等

4.2.2 颜某和李某违反安全原则的程度相等

4.3 受害人应为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4.3.1 过失相抵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4.3.2 受害人具有过错

4.3.3 受害人的过错是损害扩大的原因

4.3.4 受害人具有过失相抵的能力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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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社会上私车公用现象严重,但由于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对私车公用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判断,在私车公用期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单位还是个人承担责任,就极易引发争议。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又往往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等问题,若处理不当则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案即属上述情况,其争议焦点有三:其一,颜某私车公用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其二,颜某和李某是否承担同等的交通事故责任;其三,受害人范某是否对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针对这些争议焦点,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首先,本案颜某私车公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该行为符合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符合职务行为认定的主体要素、时间要素、职权要素。同时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将宁乡县工商局的内部规定《公用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作为认定职务行为的依据,因此可以得出该私车公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次,案件中的颜某和李某应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一方面,颜某和李某违反的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是路权原则中的通行权且数量相等,违反路权原则的程度相等。另一方面,双方违反安全原则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数量相等,违反安全原则的程度都相等,因此双方应承担同等的交通事故责任。再次,作为受害人的范某应为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受害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该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的扩大,同时受害人也具有过失相抵的能力,符合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因此,受害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减轻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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