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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问题提出
分析路径
现有研究
一、经济法控权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斯·韦伯关于法律四种理想类型的划分
1.形式的不合理的法律
2.实质的不合理的法律
3.实质的合理的法律
4.形式的合理的法律
(二)诺内特、塞尔兹尼关于法律类型的三种划分
1.压制型法
2.自治型法
3.回应型法
(三)经济法是回应型法
1.经济法更加注重法律产生的社会后果
2.经济法更加注重“法外因素”的正当性理由
3.经济法更加注重“创新”
二、传统控权模式及其局限性
(一)传统控权模式
1.传统法治下的“分权”和“权力监督权力”控权模式
2.现代法治下的程序控权模式
(二)传统控权模式的缺陷
1.传统法治下的“分权”和“权力监督权力”控权模式的“水土不服”
2.现代法治下的程序控权模式的“水土不服”
三、经济法多元化、导控性控权模式
(一)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1.传统德治的缺陷
2.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二)实体与程序的结合
(三)经济法控权模式的多元化
1.范围控制
2.内部控制
3.自治控制
4.程序控制
5.补救性控制
(四)经济法控权模式的导控性
1.经济法法律内容更多标准
2.经济法的非强制性
四、经济法多元化、导控性控权模式的实现机制
(一)限制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存在的范围
(二)分立政府经济管理权
1.政府的经济管理权
2.政府“第四部门”的经济管理权
3.“第三部门”的经济管理权
(三)程序规范国家经济管理权
1.经济法立法程序
2.经济法执法程序
3.经济法司法程序
4.其他程序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