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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地方律令行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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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案

四、研究意义

第二章秦汉时期“律令”所指

一、律令法律形式

二、律令关系

三、秦汉律令体系

注释:

第三章律令与地方职官

一、秦汉地方行政组织架构

二、秦汉律令中对官吏选任标准的规定

三、秦汉律令中所规定的任官限制条件

注释:

第四章地方律令行政的实践分析

一、秦汉时期地方律令行政秩序的构造形式分析

二、从地方律令内容上分析秦汉职官的行政职责

三、地方上律令的执行效力问题

四、秦汉地方律令行政的特点

注释:

第五章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声明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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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秦汉时期的地方律令行政问题,主要是指秦汉在行政实践中引用律令发布政令、解决行政纠纷、审判断狱,按律令规定的时间、职责权利、行政程序办理政务,依律令检举、惩罚行政违法失职的行为。律、令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在秦汉时期的整个社会生活中都发挥有重要的作用。
  秦汉是律令法系形成的初级阶段,此时的律令关系颇为复杂。我们经过考证与总结,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寻求到了秦汉时期律令间的两种关系。分别是律令间具有着转化的关系,以及令对于律的辅助与细化关系。关于中国秦汉时期是否已经形成了律令体系,可以采取更宽泛的角度考察,不以必须要求律与令的法典化来定义律令体系是否已经产生更加符合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状况。律令的制定无不出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秦汉时制定的封建官僚体制,是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世卿世禄制后,实行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政制度的必需。秦简为吏之道记载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秦简语书中也记载了统治者将是否熟悉国家法典律令作为了判断官吏是否称职,是否为“良吏”的标准之一。从“德才兼备”是秦汉时期对官吏选任的标准与条件这一角度出发,我们也能够进一步理解一下为何汉令中规定了:“吏盗,当刑者刑,毋得以爵减、免、赎。”这一问题。我们也还可以看到秦汉时期律令中有许多相关的任官标准与限制的规定。
  秦汉时期郡县制,以地域划分为基础对下属地方实行管辖,与先前分封制的主要以血缘关系与个人威望进行维系的统治相比更加的稳定。在集权的体制下,奉行的“缘法而治”的思想,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实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正如刘太祥先生所说“律令行政体现了秦汉依法治国的水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秦汉是中国律令制国家的确立时期,代表了当时世界法律发展的最高水平”。律令规范着国家机构及其行政运营方式,是行政的主要依据。从秦汉时期地方律令行政秩序的构造形式和律令内容,也可以反映出秦汉时地方官吏的行政职责。
  律、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两个最为重要的载体形式,秦汉时期,是律令体系的形成期,这一时期的地方律令在中国法制史上可以说是处于一种关键的节点,此时的律令行政方面也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的。律、令是秦汉时期封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行政活动中的重要依据与手段。研究秦汉时期的地方律令行政,探究律令与地方行政方面的关联,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思考还是具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与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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