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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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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三 研究综述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

五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以相对人的救济渠道缺乏为视角

第二章 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建构的意义及理论基础

第一节 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构建的意义

第二节 预防性行政诉讼在我国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

第三章 构建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的阻却要素分析

第一节 与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矛盾和消解

第二节 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对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构建的质疑

第三节 与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的冲突和协调

第四节 与成熟原则的相背和调谐

第四章 构建我国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的设想

第一节 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三节 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节 预防性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设计

第五节 预防性诉讼与事中救济、事后救济方式的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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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行政诉讼主要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事前救济制度缺失。这种救济体系对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言是十分不完整的。因而需要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和体系,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事前救济机制,其构建势在必行。目前,预防性行政诉讼在西方很多国家和地区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实务方面均有了十分丰富的经验。但我国的法学理论界虽有少数学者专门撰文呼吁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但研究者甚少,研究还非常薄弱。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实现“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权利保护理念,需要构建我国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来引出我国相对人的救济渠道缺乏,分析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构建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其次阐述了在我国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构建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对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可行性进行了阐述。接着第三部分从行政公定力理论、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成熟原则对在我国设立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的阻却要素进行了论证,为构建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扫清理论上的障碍。最后主要是从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的判定,预防性行政诉讼案件程序设计、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与事中和事后救济方式的衔接机制进行了探索,以达到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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