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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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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 研究方法

三 论文基本思路与结构安排

第一章 民事缺席判决制度概述

第一节 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法理依据

第二节 民事缺席判决的两种立法模式

第二章 域外其他国家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

第一节 德国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

第二节 法国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

第三节 英国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

第四节 日本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

第三章 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现状

第一节 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

第四章 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不足

第一节 适用对象方面的不足

第二节 适用条件方面的不足

第三节 公告送达方面的不足

第四节 适用例外方面的不足

第五节 程序方面的不足

第六节 救济方面的不足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构想

第一节 对原告、被告的“缺席”进行平等对待

第二节 完善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完善公告送达方式

第四节 完善缺席判决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完善缺席判决程序

第六节 完善缺席判决的救济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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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对席审判为诉讼的常态,但是在各个国家现实的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当事人并不积极的参与到诉讼之中,而是消极怠诉。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有一种措施促使案情向前推进或以某种措施使诉讼终结。因此,为了高效的审结案件,减少诉讼成本,避免长时间拖延以尽早解决民事纠纷,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缺席判决制度便随之产生,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很多案件是以缺席判决的形式结案的。该制度在适用当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诉讼效率的提高,但是其自身也存在着固有的缺点,即对诉讼活动中要求的客观、公正不能够最大限度的予以保障。特别是我国的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立法上的规定太过简单,导致了在诉讼过程中运用混乱,甚至出现滥用的现象。过去,由于长期受职权主义的影响,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还不太明显,现如今,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当事人诉讼地位越来越重视,越来越注重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平衡对抗,因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诉讼过程及结果的公正。与此同时,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在现实司法活动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为了切实增强缺席判决制度在现实中的适用价值及民事判决的社会公信力,在分析其现状与缺陷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革与立法上的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结合当代民事诉讼理念,对于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完善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兼顾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第二,缺席判决制度的设定,要使判决结果能够最大限度的接近案件客观真实。第三,要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法院则要始终保持其中立地位,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其各项权利。第四,要促使当事人积极参加案件的审理,实施相应的诉讼行为。第五,对于缺席判决程序的启动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保持制度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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