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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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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缺席判决是一种非常态的判决形式,如果从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视角出发,那么分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一条必经之路。民事方面的缺席现象已经越来越多了,泛泛研究很难有清晰的思路,不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案件从时空、内容和人员方面加以分类,或许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总结问题特征,从而为解决问题提供线索。从时间方面看,主要是以当事人缺席原因造成的缺席时间点为界,在现有法律中是分为不出庭的缺席和中途退庭的缺席两方面。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分法是远远不能满足案件审理需求的,因为在不出庭的缺席原因中又存在许多情况,如一方当事人系因下落不明而缺席的,那么这种缺席就不仅仅是不出庭了,庭前调查和准备程序也全部未参加。从空间上看是指有的当事人不按法院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从内容方面看,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占所有审结的民事案件比例逐年增高,为了证明这一现象,随机挑选了我国几个省份的基层法院,统计了近年来缺席判决案件的比重。同时,从数据中还发现有两类案件在各法院的缺席案件中均占较大比例,即借款类案件和婚姻家庭类案件。为了了解并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总结了这两类案件的特征,发现逃债是借款类缺席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而公告难以送达传票和躲避诉讼离婚则是婚姻家庭类缺席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从人员方面看,主要是法院和当事人方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直是法官审判案件的主导思想,为了避免上诉率过高尤其是避免发回重审,法官宁可牺牲诉讼效率也不愿意启动缺席审判程序。当事人方面,有的当事人出于恶意;有的则是客观出庭不能,换言之当事人的不出庭是有正当理由的。是否有正当理由关系着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救济,因此许多国家对正当理由的内容都详加规定,我国也当有相应之规定。
   通过对缺席案件的分类分析,很多关于缺席判决制度方面的问题跃然纸上。如,什么案件应当缺席判决,什么案件应当延期审理,什么案件可以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什么案件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不到庭与缺席有什么区别,缺席审理程序应当由谁开启,法官依据什么进行缺席审理等。这么多的顾虑并非杞人忧天,事实上,因为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不完善,一方面法官在程序的适用上缺少合理依据,另一方面,当事人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被迫使用信访等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首先把需要缺席判决的案件纳入到缺席审理程序中去。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启用缺席审理的条件,法院要证明确实合法的通知了当事人,否则做出的缺席判决不合法;当事人要证明自己为了参与诉讼所做的积极行为,否则就只能接受法院的缺席判决。缺席审理程序只能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依申请的方式启动,至于缺席审判的时机则由承办法官决定,并向当事人阐明缺席判决的效力及可能触发的程序等问题。在缺席审理之前,法官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诉合法,且案件符合缺席审理条件,至于当事人缺席理由的正当性问题,则由当事人负责证明。缺席判决书的效力应当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对于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而寻求救济的,法律应当给予机会。一方面当事人可能基于正当理由而依法撤销缺席判决,另一方面,当事人的理由不被法律所认可时,有权就一审中不合法的内容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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