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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役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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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深入发展,人们对资源的开发、利用逐渐向集约节约方向转变。作为规范资源归属及利用法律的物权法,对此不得不察。地役权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实现了物的效用的充分发挥。然而,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将地役权制度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究其缘由,乃为法定地役权制度的缺失。论文即由此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论文开篇明义地指出增设法定地役权制度缘起于民法典物权编的制定规划。接着就学界对法定地役权制度创设的争议进行了探讨,并得出法定地役权制度应该创设的结论。在得出法定地役权制度应该创设的基础上,法定地役权制度应该纳入公法规定还是私法规定,是法定地役权制度设立的又一争议问题,论文列举了现行法中存在的法定地役权公法化的立法设计,针对这种将法定地役权公法化的立法论文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辨析,并认为其存在诸多弊端,实不可采。所以法定地役权制度应该创设,并且应该纳入私法中,具体而言法定地役权制度应该纳入民法物权编规定之。 接着,基于对实践决定认识的确信,论文运用社会关系理论对法定地役权制度进行了实践考察,认为法定地役权制度入法有着强大的现实需求,诸如西气东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其兴建有着强大的用地诉求;同理,法律规范为调整法律关系而生,法律关系又形成于社会关系,只有存在了特定类型的社会关系才有必要创设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于是,论文详细介绍了法定地役权制度创设的现实动因。立法既要注重实用性也要注重科学性,节约立法资源是其应有之义。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否有恰当的法律规范的调整是法定地役权制度确否有必要设立的又一理论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论文对潜在的类似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并通过与法定地役权制度在调整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比较,得出法定地役权制度的设立有着强劲的制度需求。 然后,在前面论证法定地役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基础上,论文将视线转向比较法领域。着重参考了外国先进立法例关于法定地役权制度的规定,深入分析了域外立法对法定地役权制度规定的立法模式选择及权利义务设置等,以期为法定地役权制度在我国的的创设寻找可资借鉴的路径。 最后,论文基于上述分析并结合我国实践指出创设法定地役权制度乃民法典物权编制定时的不二选择,同时不揣简陋就我国法定地役权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法定地役权制度应纳入地役权一章,在整合现行地役权制度的基础上,探讨了法定地役权制度的设立条件、生效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内容等问题。

著录项

  • 作者

    张强;

  • 作者单位

    郑州大学;

  • 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冯永军;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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