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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中法定地役权的体系融入与制度构造

         

摘要

民法典应否规定法定地役权取决于实践需求及其化解实务难题的能力。以公用事业管线通行关系为例的实践考察表明,法定地役权实际存在于我国社会实践与法律规范之中。现行法关于公用事业用地的物权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其用地关系各自为政,不仅用地单位的利益诉求缺少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既有土地权利人之财产权亦难以获得有效保障。文章认为法定地役权在调和私法自治与公法管制方面具有独特功能,民法典应对其作出原则规定以统领各特别法,各具体类型法定地役权的内容仍由特别法主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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