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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三法司”制度渊源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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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代“三法司”制度是在遇到重大案件时则由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司共同制狱的一种制度。三法司制度的确定也使得三司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 文章共分四章,第一章是讨论唐朝时期的“三司法”制度并对三司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首先是区分“三司”的涵义,唐朝时期有两个“三司”,即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组成的“大三司”与由给事中、中书舍人和侍御史组成的“小三司”,文章研究的是前者。“三法司”成为固定制度是在永徽之后,虽然后面又由固定办事机构变成临时性机构,但是其制狱的基本格局没有大的改变,同时三司之间的关系变得明确,对于重大案件,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审理的部分(徒刑、流刑以上)案件进行复核,御史台监督制狱的同时,也可以参与其中,对二者的定罪结果进行反驳,三法司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 第二章是讨论尚书台与廷尉的关系,汉成帝时的尚书分曹使得尚书台内有专门兼管刑狱的部门出现,在此之前尚书多是负责文书的机构,并没有对廷尉产生直接的影响,二者关系的转折点是在晋朝时期的“尚书制断,诸卿奉成”,在此之前尚书与廷尉多为共同参与杂治,到北魏时由尚书检校廷尉的案件,此外也存在尚书台和九寺之间并省的问题。最后到隋朝时期尚书省内对掌管刑部的部分进行了整合,则由刑部尚书专管,此时尚书台与廷尉的关系则更接近与唐朝时期的上行下效。 第三章是探讨御史台与尚书台、大理寺的关系。首先是御史台和尚书台的关系,其主要的是尚书台中的尚书左丞与御史台的关系以及御史中丞对尚书纠察权的获得。尚书左丞在设立之初是没有监察权的,其监察权只是在尚书台内监察,在晋朝时期才开始对御史中丞实现监察。而御史中丞作为专职监察的机构在晋朝之前是没有权力监察尚书的,在傅咸任司隶校尉时,对监察对象进行了扩充,才使尚书成为其监察的对象。而在此之前二者多是合作进行杂考案件。关于御史与廷尉的关系,两汉时期二者共同负责案件,御史负责收捕然后交付给廷尉审判定罪,到魏晋时期分工明确,御史发挥其监察职能,先是对犯人进行弹劾,进而抓捕,最后交付给廷尉审判定罪。御史的弹劾是在全方位了解犯人罪行的基础上,交付廷尉后,廷尉需要对御史弹劾的罪名进行复核。一直至北齐时期二者矛盾激化,出现“台欺寺”现象,不过此矛盾由来已久。发展到北魏时,御史可以检核案件,但是要由廷尉复查,基本上是唐朝时期的模式,但是此时御史中丞的司法审判权并没有获得。 第四章是在三法司制度形成过程中,对其产生比较大的因素进行研究,主要是皇帝、丞相长史、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首先是拥有最高司法权的统治者,皇帝会亲自审判案件,其主观意志或政策可以直接改变三法司制狱的结果;其次是丞相僚属,其拥有监察权也可以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另外司隶校尉的监察权与御史台的专职监察既有分工也有矛盾。但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三法司制度不断的加以完善,使得其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后世司法制度的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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