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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广州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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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难题,目前,我国的水域污染已经严重到影响人基本生存的地步,重大水域污染事故层出不穷。水域污染本身又具有跨行政区划、资源权属难以划分、资源的公共属性显著、时间累积性长等特点。在现行“行政失灵”背景下,如何实现司法的“最后救济”功能,以公益诉讼促进环境保护的司法准入,从而改变水域污染领域“无人救济”的困境,发挥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推动水资源的保护,这是本文选题的立意所在。
   为加强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许多法治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告资格条件是以传统的“诉权”理论为基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即所谓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否则不予受理。这种对诉讼资格的严格限制,不利于对公民环境权益和环境公益的保护,也被视为我国尚未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症结所在。但是,实践中的法律是鲜活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笔者认为,学术界忽略了对海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本文以广州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为考察对象,从“实然”的层面来分析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系统地梳理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海域污染“法定民事公益诉讼”和陆源污染水域“探索民事公益诉讼”两种类型的案件,进而分析出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实现路径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难题,最后提出解决这些法律难题的建议。
   笔者认为,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特殊的典范作用,在其它环境保护领域实践民事公益诉讼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可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推广海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所以,研究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整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现状。本章对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的水域污染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对案件的类型、案件的“公益诉讼”特征、类型缺陷等进行分析。
   第二章: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的法律难题。本章对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法律依据不全的原告资格问题、管辖权问题、损害范围认定问题进行逐个分析,并对海事审判率先实践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原因进行了探析。
   第三章:完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本章针对第二章在管辖权、原告资格、污染损害范围认定三个方面提出的法律难题,提出完善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同时对如何借鉴水域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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