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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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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论文流程、结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2 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民事责任概述

2.1 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的涵义

2.2 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3 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民事责任的归属及认定

3.1 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民事责任的归属

3.2 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民事责任的认定

4 对我国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民事救济立法的评论

4.1 《侵权责任法》87条的积极作用

4.2 《侵权责任法》87条的局限性

5 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

5.1 我国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研究

5.2 完善相关立法及民事救济途径的探讨建议

结 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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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一座座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给人民的居住生活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从法律角度看,新型的社会危害也在悄悄滋生,这就是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事件。这种类型事件的频繁发生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已将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事件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此类案件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空白,但是该条饱受学理上的争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显现出种种难以解决的矛盾。
  从现实案件中来看,高层建筑物所在范围内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案件往往因为找不到实际加害人,从而使纠纷的处理陷入较为混乱的境地。由于相关问题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基于不同理由的做出了可以说是相径庭的判决,此类案件也由于其特殊性使得受害者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痛苦,无论是以上案件作出的哪种判决,当事人双方都不能满意,从而使纠纷推向扩大化。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第87条对如何处理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案件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此法条规定在规范功能上所考虑的要素,既有民法以主要保护社会利益的目的这一方面,也在另一个角度匹配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要求。该法条本着围绕“不应让受害人自担损失”法理而做出了一定的规则上的变通,作出了为了使受害人减少损失规定了可能加害人对其进行补偿的规范。
  相比较而言,赔偿与补偿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意义、法律评价及社会价值等方面,正因如此体现出此法条调整方式的独特之处。在无法找到加害人的情况下,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案件是否应当仅仅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责任的分担呢?将可能加害人作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人,虽然救济了受害人的损失,但对于那些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又有株连责任之嫌。面对在法律实施中的出现的种种矛盾和学理上的巨大争议,《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补偿说法理论支持较为薄弱,在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得到较为彻底的执行,当事人双方关于这种补偿方式,无论在认可方面还是在补偿程度上都有巨大矛盾,从而难以达到法律救济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梳理,探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看到该法条的局限性并进行讨论分析,从而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的各个方面,促使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出相应的调整。
  本文在研究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责任问题时,对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责任的涵义作出总结,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详细阐述,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对比和区别,指出其独特性;进而讨论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的责任归属和归责原则,审视现有法律相关规定并指出积极性和局限性,得出对采用多种途径完善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责任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如何完善进行了探讨,为如何解决由归属人不明的抛坠物致害案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从侵权责任法以外的法律替代机制进行了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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