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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的划分(1927-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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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一章导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财政改革研究概述

第二章北洋政府时期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划分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财政状况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改革及其评价

第三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上)

一、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财政状况(1927-1937)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改革的措施

三、与中央政府财政改革有关的一些改革措施

1.统一税收:关税、盐税和统税

2.整理田赋

四、地方政府的应对措施

五、南京国民政府前期财政改革评述

第四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下)

一、抗战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面临的财政状况

二、财政体制改革的措施

三、地方政府的应对措施

四、财政体制改革的效果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财政体制划分总体评价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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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朝末年,封建财政集权体制逐渐崩溃,国家财权严重“外移”和“下移”。清朝政府不得不开始仿照西方各国,试图建立起西方财政体制,划分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虽然这种尝试并没有取得成功,但却为后来的财政改革提供了深刻的经验教训。 民国建立后,财政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依旧入不敷出。北洋政府统治时期,针对国家财政,曾有过两次国地划分,分别为袁世凯时期的国地收支划分标准,和1923年仿效西方直接税、间接税、行为税的近代税制的“天坛宪法”。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面临着与北京政府相似的财政困难,吸取北京政府在财政改革上的经验教训,更加注重加强中央财政的控制力。通过划分国地税收、收回关税盐税主权、修订海关税则、改革盐税制度、裁废厘金、创立统税、整理田赋和开征新税,逐渐建立起以关税、统税为主体的国家税系统和以田赋、营业税和契税为主体的地方税系统。通过改革,将中国税制带入了资本主义税制的阶段,形成了资本主义近代税制的雏形,从而增强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财经地位,加强和巩固了中央政权的地位。 本文的中心论点是:南京国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经历多项变革,总的趋势是建立分税制财政新体制,划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和财权,与此相适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活动纳入国家法律制度的规范下进行。虽然这些改革没能将中国财政从分裂割据的状态下带入中央财权完全统一的地步,但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仍然是值得肯定的,而且改革过程中的中央与地方财权划分思路及其经验教训,对我国现阶段的建设更加科学、更加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把握好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的均衡点,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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