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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与调解的合理定位——以民事纠纷“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办案模式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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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引用案例:以南京“彭宇案”为切入点

第二节 学界反对意见

一、过分强调调解有碍法治社会的构建

二、强化调解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

三、调解优先政策对民事审判结构负面影响大

第二章 调判关系的演变过程

第一节 “调解为主、判决为辅”阶段

第二节 “着重调解,判决补充”阶段

第三节 “调判并重”阶段

第四节 “重点调解、调判结合”阶段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需求

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全球司法改革潮流影响

四、“大调解”的社会背景

第三章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模式的合理性

第一节 传承传统法律文化

第二节 调判优势互补的现实需求

第三节 满足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

一、调解回应了社会的需求

二、修复和维系当事人间的原有关系

三、调解与判决相比有较高的诉讼效率和效益

四、调解更能实现当事人的某些要求,合理的解决纠纷

五、调解更有利于权利的最终实现

六、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

七、调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四章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模式的不足

第一节 “调解优先”缺乏实效

一、淡化公民法律意识

二、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开

三、造成司法实务界的困惑

第二节 调解自身存局限

一、对调解性质的模糊定位

二、调解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纠纷

三、调解在彰显社会正义、提高司法效率方面的作用有限

四、调解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失

五、调解结案的案件执行效果将被削弱

第五章 调判关系的合理定位

第一节 调解与判决的立法定位

一、调解的立法定位

二、判决的立法定位

第二节 判决应当在调判结合的模式中占主导地位

一、判决是法律强制力的最直接体现

二、判决具有明确性、排他性

三、判决的社会价值

第三节 构建相对的“调判分离”模式

第四节 进一步规范法院调解

一、法院应发展“回应型”调解

二、明确调解适用范围

三、要完善庭审功能

四、规范调解工作管理

五、救济制度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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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判决和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两种基本结案方式。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涉诉信访量也在不断增长,使得法院的办案能力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的引导下,法官为了应对法院对高调解率的要求,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都尽量避免做出判决,而广泛地采用调解结案。然而,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真的是万能的吗?采用调解结案是否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调解虽然具有很多优势,如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节约诉讼成本等等,但它也非万能,并不能替代判决。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由于过分采用调解结案,使得案件的执行效力和法律公信力都大打折扣,调解结案的弊端在某些性质的案件中日益显现。本文试从新形势下,如何在调解和判决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从全面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树立法律权威和法院公信力方面出发,通过调解与判决两种纠纷解决模式的制度比较,探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适用“判决优先,调判结合”模式的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问题的提出。通过案例、学界对“调解优先”的反对意见及笔者个人的分析,以民事纠纷“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办案模式为视角,提出现阶段存在调解与判决被错误定位的问题。第二章,调判关系的演变过程。总结凋判关系所经历的四不同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政策内容及出台背景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现有办案模式的合理性。从法律文化传承、调判优势互补和当事人需求等三个方面分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模式的提出有其现实基础和一定的合理性。第四章,现有办案模式的不足。从“调解优先”的实效和调解自身局限性两方面分析现有办案模式过度推崇调解的不足。第五章,调判关系的合理定位。通过分析判决的相对优势,提出“判决优先、调判结合”办案模式,通过构建相对的“调判分离”模式,在诉讼框架内进一步规范调解,以期达到调解与判决的良性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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