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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改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评“第一股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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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案例介绍①

1.1案情介绍

1.2法院判决

1.3争议焦点

2 争议焦点分析

2.1未经许可改编作品是否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1.1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2.1.2改编作品的独创性判断

2.1.3龚版歌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2未经许可改编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2.2.1未经许可改编作品的含义

2.2.2未经许可改编作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2.2.3未经许可改编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保护

2.2.4限制著作权保护模式下未经许可改编人的权利与义务

2.2.5龚版歌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3两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2.3.1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

2.3.2对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3 案例启示

3.1关于改编作品的认定

3.2关于未经许可改编作品的法律保护

3.2.1完善法律规定

3.2.2借鉴美国著作权法上的变型使用规则

3.2.3完善改编作品许可制度

4 结 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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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作品的传播速度,在这个注重创新与效率的时代,对于作品的利用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网络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足不出户便得知最新的信息,便捷地获取大量的资料。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考虑,未经许可而进行的改编行为日益增多。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原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演绎的权利和演绎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另一作者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时,需要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与此同时,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因此丧失署名权,禁止二次创作者对原作品歪曲和篡改。然而,不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容许,改编人是否对其改编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若享有,其著作权的行使又是怎样的?可否在他人侵权时主张权利?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法律的正面回答,影响到了改编人的切身利益和创作积极性。
  龚凯杰诉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蓓著作权侵权案即为未经许可的改编人向侵权第三人主张著作权的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龚凯杰是否有权就其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改编作品向第三人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就本案而言,主要涉及了以下三个法律问题:第一是未经许可改编而成的龚版歌词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二是原告对未经许可改编而成的龚版歌词是否享有著作权;最后是未经许可改编作品其著作权如何行使以及对该著作权的限制。
  本文从实践中一个典型案例入手,层层分析案件的争议焦点。首先探讨了未经许可改编作品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的焦点问题。通过分析未经许可改编作品的特殊性以及国内外对其采取的不同态度,运用利益平衡等理论评析,为未经许可改编作品作者取得著作权提供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以本案为例,深入分析未经许可改编作品作者著作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对著作权的限制。最后,通过前述对案例的分析,从而得出在正确理解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方面的启示,并对我国审判实践及立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一部分通过案情的介绍引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有权就其未经许可的改编作品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分析,分为了三个步骤。首先,是对原告的改编作品的分析。因著作权一经作品创作完成便产生,所以在认定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时,首先要判断原告的智力成果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中独创性是最为重要的条件。文本通过介绍学界对独创性的不同见解,结合改编作品的特殊性,分析案例中龚版歌词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是对未经许可改编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进行分析。从未经许可改编作品的概念,学界对待其的不同态度进行辨析,探讨未经许可改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比分析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的优点和缺陷,利用利益平衡原理选取最优的保护方式;最后,探讨在消极保护模式下,未经许可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与限制。
  第三部分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浅谈对我国著作权立法、司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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