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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行政管理公共参与之研究——以法国的经验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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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一、从高等教育权力配置看公共参与之需求

(一)公共参与的概念与特征

(二)高校权力配置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

(三)从教师、学生权利的保障与救济需求看公共参与的必要性

(四)社会力量对高校行政管理的介入

二、先驱者之经验分析——法国高校行政管理之变革历程

(一)研究之背景——法国教育行政体系

(二)中央集体权与大学自治传统

(三)法国高校社会参与之历史沿革

(四)寻求权力的平衡——跌宕起伏的改革过程

三、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公共参与的现实问题及平衡路径

(一)我国高校法律地位之特殊性是否会对公共参与造成影响

(二)公共参与构想——实现我国高校权力配置平衡之路径

(三)关于中国高校引入公共参与制度之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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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论题的产生源于笔者留学法国期间,对于法国高校行政管理运行之所见所感,以及对我国高校近年来行政管理方面所反映出的一些病灶的思考。 在法国高校中,公共参与程度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教师、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工商界、政界、文化界……)代表均能参与高校最高权力组织——大学管理委员会,以代议制模式通过一定议席量保证高校各种权力配置的相对平衡,对高校行政权力的运行实现了比较有效的制约。其中,教师代表席位代表了高校学术才又力的利益,从而可与行政权力相抗衡,实现“教授治校”,保证学术自由;学生代表席位是大学生利益的体现,通过对高校最高权力机构的参与,在各项重要决策中提出意见、建议,甚至起到决定性、扭转性的关键作用,抛弃了传统学生的学习的使用者乃至于消费者以及被动的旁观者的形象,而成为高校管理的积极参与者,不仅仅能够为学生自身权益发出声音,而且,具有现实有效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席位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社会对高校的希望,并在解决高校资金不足问题以及毕业生就业问题上起到了显著作用。 反观我国高校现状,当前正处于权力配置结构失衡,行政权力运行失范,学术权力弱化,学生权益履受侵犯的状况,急需寻求一种模式控制高校行政权力的运行,协调各种权力配置。并且,我国当前正面临着大学生扩招,毕业生就业相对困难等问题,要求加强大学自治权,进一步实现学术自由,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与法国开展高校公共参与的历史背景有许多相似之处。 本文第一部分,从比较研究的视野,横向分析了各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的权力结构配置与我国的异同,从高等教育的权力结构配置角度阐述了我国高校引入公共参与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对公共参与的概念、特征进行了梳理。公共参与是公众介入公共事务的一种主要方式,它包括讨论,对话,选举,投书,请愿,结社等各种形式,是追求公共利益和实现不同群体间利益均衡满足的主要途径。广义上是指现代民主政治中,公众对公共政策等事务的民主决定,有序执行,有效监督等事项的参与。而在高等教育管理事务中的公共参与则体现其狭义概念:指除行政权力以外,教师和教师组织(或学术组织)、学生和学生利益团体以及校外人士、社会力量等对高校行政管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参与。随后,分析了我国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中,行政权力本位,学术权力弱化;教师、学生权益的保护、救济问题,以及社会力量对高校事务的介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我国高校发展所面临的现实状况之下,引入公共参与制度也许不失为一条可以探索的新路。 本文第二部分,从历史发展角度,纵向研究了高校行政管理公共参与的先驱者——法国的相关经验。 首先,简述了法国教育行政体系之背景,公务法人,公务分权概念,教育督导制度,以及中央集权与大学自治传统。二十世纪60年代,法国大学内部的管理体制在高度集权的高教管理体制和高等教育民主化、国际化要求高校自主管理与民主管理的矛盾之中处境尴尬。教授对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呼声,学生要求更多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力日益高涨,以及越来越多的外部力量对高校的介入将高校管理的社会参与、公共参与提上了历史的议事日程。 1968年的五月风暴的爆发最终促使戴高乐政府进行了改革,同年,埃德加.富尔出任教育部长,并推出了著名的《高等教育指导法》确立了大学的“自治、民主参与和多学科”三原则;1984年,法国议会通过了新的《高等教育法》,进一步鼓励大学实行自治,从此,法国大学获得更多自治的权力,教师、学生能够更加积极的参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在改革推行的过程中,为了寻求权力的平衡,法国公共参与经历数次跌宕起伏,如:学生-教师权力矛盾问题,学生参与热情下降问题,外部力量的介入程度问题等。最终确立三大委员会制度,通过对教师、学生、职员以及外部力量席位予以确定划分权力的平衡。在学生代表制度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大学的自主性得到了提高。 本文第三部分,就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公共参与的现实可行性提出了几点构想。 首先论述了我国高校的法律定位。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业单位,我国高校一方面依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某些公共服务,履行公权力,在这些公务中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主体,另一方面不具有明确的公法人定位,教师、学生与高校间之法律关系定位模糊,在行政救济,内部法律关系等方面置于一种模糊的尴尬的境地,笔者就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论与特别权利关系论,以及公务法人改革论进行了阐述,认为,公共参与制度的引入基本不受我国高校法律地位问题的影响,是制约高校行政权过渡扩张,实现师生合法权益维护的另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其次,笔者提出了我国高校的公共参与构想,认为法国大学公共参与中的三大委员会制度对我国颇有借鉴意义。通过引入法国大学管理委员会的代议制度,建立一个类似大学管理委员会的代议机构,其中教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社会各界力量代表各占一定份额,从而通过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实现对高校行政权力的分权制约,并监督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达到高校权力结构配置的平衡状态。 本文的研究仅仅是在我国高校公共参与方面的起步之作,不能说已经得出了一个确定十分有价值的结论,笔者仅期望通过对公共参与制度的探讨,探寻一条防止高校行政权运行失范,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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