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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中的疑难问题认定——对龚建平受贿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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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司法应否介入足球“黑哨”问题

(二)足球裁判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三)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地位之争

三、法理分析

(一)关于司法是否该介入足球“黑哨”问题

(二)关于足球裁判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地位的辩析

四、对本案判决的分析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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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贿赂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是国家稳定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发生在我国足球职业联赛领域内的腐败问题让广大国人深恶痛绝,严重影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严重破坏了竞技体育内公平、公正的竞赛原则。本文通过对2002年发生的龚建平“黑哨”案的再次分析,试图厘清受贿这一古老犯罪在现在的应然定位。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足球裁判龚建平在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受中国足协指派,在全国足球联赛中,利用担任主裁判员的职务便利,先后9次非法收受参赛方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5000元。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指控,法院最后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
  第二部分归纳了本案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司法是否应该介入足球领域内的“黑哨”行为;第二,足球裁判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争论;第三,对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构成要件的地位之争。
  第三部分是对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关于本案的每一个争议焦点,学界与司法实务界都有各自的看法,各家理论争鸣不休,笔者在仔细分析每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发生在竞技体育比赛中的黑幕现象,如果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的,引起刑事司法程序的介入进行查处,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因而也是无可置疑的。
  第四部分是对龚建平案判决的分析。通过上文的分析,被告人龚建平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主体上不适格,因而对龚建平案应当判处无罪,但在当时,这一判决又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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