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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后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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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合同解除后返还的正当依据

(一)解除后返还的法理依据

(二)解除后返还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合同法的态度

(四)返还义务的性质

二、合同解除后返还的内容

(一)对原给付的返还

(二)孳息的返还

(三)使用利益的返还

(四)必要费用的返还

(五)返还义务的履行地

三、返还原给付不能的影响

(一)对合同解除的影响

(二)对解除效果的影响

(三)小结

四、我国法的不足与完善

(一)补救措施的适用范围不明

(二)笔者的意见

(三)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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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将根据该合同取得的给付返还对方,这是解除当事人应负的法定义务,并非违反义务一方才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解除后的返还上,无需考察行为人对合同的解除有无过错,只论其是否从对方处受领了给付。因为返还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恢复到给付前的法律状态,至于当事人间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损益变动,则并非解除后的返还所担负的使命。
  第一章是解除后返还的正当依据。该章仔细介绍了目前在我国学界争论异常激烈的三种学说,并对各种学说的内部原理进行了深入剖析。结合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后返还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在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上应是以直接说为依归的,不当得利是当事人间于合同解除后相互返还的正当法律依据。
  第二章是解除后返还的具体内容。合同解除后的返还,在范围上不仅仅限于从对方处所接受的原给付,而且还包括该给付所产生的孳息、使用该给付所获取的利益及一方在受领给付上所投入的有益费用。在返还的效力上,又因所受领给付的形态差异而各不相同。具体而言,若一方受领的给付是某特定物的所有权,则由于我国未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解除后的返还是合同溯及消灭的法律后果,所以,给付方可根据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具有物权效力;若是物权之外的其他给付,则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仅具有债的效力。在返还义务的履行地上,根据合同解除在于周全的保护债权人这一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应为守约方所在地。
  第三章是返还原给付不能的救济措施。本文认为,一方是否能够于合同解除后返还原给付并不能影响其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应根据返还不能的具体原因而异其后果。质言之,若返还不能系因该给付在性质上属于一旦受领便不能返还,则应通过限制合同解除溯及力的方式,避免不必要的返还;若返还不能系因受领人之原因致使该给付毁损、灭失的,则应由其承担价值补偿义务;若返还不能系因给付人之原因,则免除受领人返还原给付的义务;若返还不能系因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意外事件所致,则根据风险负担规则判明当事人间的权责。
  第四章是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与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应当全面构建合同解除后返还的一般规则,具体而系统的规定解除后返还的范围、效力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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