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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冲突解决研究——以《此间的少年》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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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此间的少年》案简介

(一)案情介绍

(二)案件争议焦点

二、同人作品的界定

(一)定义的界定

(二)种类的界定

(三)法律性质的界定

三、借用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分析

(一)借用主题

(二)借用故事情节

(三)借用虚拟角色

(四)借用角色人物名称

四、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署名权

(三)改编权

五、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冲突解决方式的探讨

(一)对同人作者行使著作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二)调整合理使用制度

(三)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四)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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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人作品起源于日本,其起初的传播范围限于动漫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并且渐渐演变成国内的一种重要的文化产业。然而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同人作品的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公众追捧度之高,其越来越引起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关注,因此近些年来,同人作品作者与原作品作者之间的纠纷愈演愈烈。然而由于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同人作品”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以及性质的具体阐述,在法律上依然属于灰色地带,因此同人作品一直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同时目前我国专家学者对于“同人作品”的法律性质以及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观点各异,实践中裁判者往往需要依据个案来具体权衡。在引起公众极大反响的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中,仅仅借用金庸笔下的人物名称作为创作元素,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争论,同时关于名称等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以及是否可以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来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可以进行调整等问题再度引起专家学者热议。笔者将对以上问题在本文中进行探讨。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对《此间的少年》案情进行分析,明晰此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提出在作品中借用原作品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等元素是否涉及侵权、侵犯何种权利以及此种借用原作品元素进行创作的行为是否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等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对同人作品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明确其法律意义,整合其具有的特征,并且对目前存在的同人作品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对其进行种类的界定。同时笔者对同人作品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明确其与剽窃行为区别与联系,并且依据目前学术界对同人作品法律性质的争议,提出自己对于同人作品法律性质以及判断依据的见解。 第三部分主要对同人作品依托与原作品中的借用元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明确目前存在最多的借用元素(例如借用主题、情节、人物、名称),并且笔者将对这几种最常出现的借用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进行详细的分析。其中将对借用人物形象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其中分析了美国的“充分描述”标准以及“被叙述成故事”标准,在此基础之上对《此间的少年》案中的借用元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进行的论述。 第四部分对同人作品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列明了同人作品与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之间的冲突。 第五部分主要对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著作权冲突的解决方式进行探讨,提出了对同人作者行使的著作权进行限制、调整合理使用制度、利用知识产权共享协议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等具体的解决途径。

著录项

  • 作者

    张小草;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知识产权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牟萍;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行政法;中国法律;
  • 关键词

    作品著作权; 冲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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