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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机构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定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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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念的界定

一、商业银行概念

二、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定义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三、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价值

第三节 监管机构和其他商业银行破产组织机构的关系

一、银行监管机构的功能决定了其在商业银行市场推出的地位

二、其他机构在银行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第四节 破产机构的选择

一、司法型市场退出

二、监管型市场退出

三、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模型——二元模式

第二章 监管机构在预防银行市场退出中的定位

第一节 对公司采取的措施

一、非正式矫正措施

二 正式矫正措施

第二节 对银行大股东和高级职员的措施

一、大股东的权利的中止和个人责任

二、针对高级职员的措施

第三章 监管机构在破产预防中的定位

第一节 监管机构在接管与临时管理中的作用

一、临时管理

二、接管

第二节 监管机构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

一、监管机构协调债权人参与重整

二、监管机构协调银行股东参与重整

三、监管机构自身或协调其他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参与重整

第四章 监管机构在清算程序中的法律定位

第一节 破产原因的认定

一、流动性标准

二、资产负债表标准

三、监管性标准

第二节 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的唯一性

二、破产程序进行的排他性

三、银监机构申请破产的优越性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监督

一、法院任命型

二、监管机构任命型

第五章 对监管机构监管权的规制和定位

第一节 对监管机构管制决定的审查机制

一、对监管机构管制决定的行政审查

二、对监管机构管制决定的司法审查

第二节 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认定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的现实需要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责任

第三节 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对监管机构定位的建议

一、银行破产监管模式选择

二、对监管权的规制

三、由行政关闭转为依法退市

参考文献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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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是近现代各类金融机构中历史最久远、服务范围最广泛和层次最多元、对社会经济、人民生活影响最深远的金融机构,是国家金融体系中的主体,是经济生活的神经枢纽。在经济体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国家提供各种服务比如:保管公众的储蓄和绝大多数的存款是金融信用创造者和执行者、同时办理各种结算等每个国家最根本的公共性的金融服务,其业务与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紧密的相关。一旦一家银行(甚至是很小的银行)倒闭都将不可质疑的给国家的金融、经济体系带来不可小觑的负面冲击;绝大多数的中小存款者的储蓄将面临损失,银行倒闭事件会严重的危及整个社会稳定。同时由于各种风险因素的存在,“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恐慌”因此,各国立法者都努力完善自己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并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中充分的合理的法定职权。1873年,沃尔特·白皙特说:“援助一家现存的坏银行就是阻止建立一家未来的好银行”换言之,“坏银行”应当被淘汰。在加入WTO以及银监会设立之后,我国政府已经越来越重视对银行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然而在市场退出的法律方面却鲜有实质性的改变。各国立法者都努力完善自己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并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在银行破产中充分的合理的法定职权。目前我国银行破产由许多零散而独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调整,但条文中关系到银行监管的机构在整个商业银行破产中定位的相关具体的条文规定却非常有限;即使现有的少数法规,但大都却缺少明确针的对性、系统性和操作性,从而使在商业银行破产的具体操作中监管机构的功能及时准确发挥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完善了我国普通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中,新《企业破产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其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的破产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而且,它明确授权国务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来另行制定补充性的实施办法。目前,已有的法律文献还几乎没就银行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特殊角色进行专业、系统的研究,造成监管权在商业银行破产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难以得有效的彰显,在商业银行破产程序中监管职能被弱化;因此,如何制定专门适用于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法规,并对银行监管机构在包括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内的一整套破产程序中加以准确的定位,显得及其重要。
   本文总共分为五章,从商业银行概念和性质出发,就银行监管机构的基本作用和功能,银行监管机构等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应发挥的不同功能、监管机构在破产预防中所采的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了拯救破产银行的而采取的措施、监管机构在破产清算中的定位以及对监管机构监管权的规制等问题加以分析。在研究和借鉴了其他国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与我国银行破产立法和实践经验的比较基础上,分析程序中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旨在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中科学设定银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阻止商业银行破产而引发的不稳因素和危机等提供必要的理论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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