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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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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序言

第2章 我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3章 我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

第4章 发达国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比较

第5章 完善我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设想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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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如何有效地管理建设工程市场,规范建设各方的行为,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承包与发包的主要交易方式,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与否,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建筑市场的秩序。 由于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建设工程投资的绝大多数,而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引起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把完善工程招投标法律,规范工程招投标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有利于减少腐败行为,消除不正当竞争,避免招投中的串通作弊、地方保护、暗箱操作等行为,也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因此,本论文选择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范化管理进行研究,对促进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运作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首先,本文从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入手,指出我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法律制度实施存在的现实问题。例如,招标中的内定中标人的问题,投标中的串通投标问题以及招投标行政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职能交叉等问题。 进而,文章对我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得出造成上述问题的法律原因主要包括:招投标法律制度不完善,某些招投标制约性条款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留给招投标人或代理机构非常大的弹性空间,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衔接性有待加强,追究招投标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设置不科学。社会原因主要是: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提供了违规操作的可能,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依然存在,社会诚信基础比较薄弱。 在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之后,文章也对发达国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其中重点介绍了在美国的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制度中,比较有特色的无标底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函制度和涉及联邦政府建设工程的布鲁克法案。对日本的相关制度介绍中,突出了日本法律为建设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进行招投标环节的严格规定,程序的严格成为日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在对发达国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评论中,主要对其高度重视竞争的公平性,非常严格的招投标准入制度,注重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工作等方面进行了陈述。 至此,根据我个人的思考,并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几点设想: 第一,要加强招投标立法, 实行法制化管理。国际上招投标立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 已经形成的一套科学的法律制度, 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 它意味着法律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经济的常规手段。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市场主体行为, 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不能完全用行政手段干预, 必须使用法律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 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已纳入法制化轨道, 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一个以基本法为准则, 以实施细则为补充法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的建立是完善我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前提。 第二,大力推行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改革。建立相对独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机构,改行业部门的分散同体监督为集中、独立的监督,建议撤销水利、交通等行业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该行政区域内唯一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监督和执法机构。整合各个行业部门内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国家统一评标专家库和地方统一评标专家库。改进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手段,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网络。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国家和各地方要加快建立工程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中的内部审计和工程担保制度。 第三,大力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活动。为了使广大建设工作者都能依法行事,相关当事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认真学习和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刻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使参与招投标的行为人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 尽快与国际接轨并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最终形成有法可依、人人懂法、有法必依的局面。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还应把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活动重视起来,使人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自愿地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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