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以'农地补贴'形式补偿农民因土地用途管制而致的'守法损失'

以'农地补贴'形式补偿农民因土地用途管制而致的'守法损失'

摘要

本文研究的侧重点在于,当不发生土地征收时,国家并未对拥有良好区位基本农田农民依法利用基本农田给“守法损失”补偿,这一现行立法设计有哪些弊害,以什么形式加以改进?为增加“农地补贴”的可行性,提出从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所得的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注入分区域建立的“农地补贴”专项基金。当然也可以探讨通过其他渠道充盈“农地补贴”专项基金,如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将罚没土地违法行为收入归入其中。并将“农地补贴”适用的范围局限于良好区位基本农田,具体范围到底多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农地补贴”标准到底如何确定,必然要考虑农地价值在一宗土地整体区位价值中所占的比例、土地发展权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国家和社会的承受力这些关键要素,但肯定不应是象征性的。由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接受“农地补贴”的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家庭)签定行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目标落实为行政合同条款,行政合同可以3-5年一签,但“农地补贴”按年支取,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年度为单位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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