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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律教育形式的转变:从职业教育到学堂教育

摘要

传统律学教育重实用,忽视学科的完整性和理论性。明清时期无专门的法律学校和法律专业,主要以讲读律令和学幕习律的形式传承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重术轻学的法律教育形式随中华法系的解体而终结。晚清新型法律教育在形式上采取了西方近代学堂式法学教育形式,学堂教育侧重法学的通识性,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但学幕习律等中国特色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形式亦有重新审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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