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包价旅游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

摘要

包价旅游合同具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具有多样性,旅游者支付的旅游费用具有总价性质、旅游活动具有定期性、团体性、依赖性及不确定性等特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十分必要.《旅游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在该原则与不可抗力制度的立法上采"一元规范模式",有利于法律的适用.旅行社的"再交涉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应当在赋予履行该义务的旅行社中止履行合同的抗辩权的同时,追究违反该义务给旅行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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