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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纬度下的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五条引出的思考

摘要

中国社团管理的双重许可模式一直受到批判。其实,批判的不仅仅应当是双重许可制度,而且是把所有的公民结社权问题都纳入到行政许可制度的做法。对于公民的结社权,国家权力应当分层次对待,分别确立行政确认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首先,在公民是否行使结社权组成社会组织层面,确立行政确认制度;其次,在公民行使结社权是否组成法人型社会组织层面,确立行政许可制度。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行政确认权和行政许可权也有其边界,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应当有其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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