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 >共进国际法与和谐世界的建构——以建构主义为研究路径

共进国际法与和谐世界的建构——以建构主义为研究路径

摘要

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法仍然具有“共处”(co-cxistence)性与“合作”(co-operation)性,但其主要特征是向“共进”(co-progressiveness)发展。共进国际法以人类的繁荣为终极目标。国际和谐社会(Harmonious International society)是人类普遍追求的理想社会,努力建设一个长久和平与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Harmonious World)已成为新世纪国际社会的主旋律。共进国际法对维护世界和平、实现人类共同繁荣以及构建和谐的国际法治社会具有基础和保障作用。自理想主义以后,国际法遭受到现实主义的排斥与质疑,被批评“缺乏社会理论的微观基础”。冷战后兴起的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立足于反思主义认识论,为国际法的存在和意义提供了社会理论基础。与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相比,建构主义更重视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它为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创造了更大的空间,为国际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路径,对共进国际法与和谐世界的构建具有较强的理论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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