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视角: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摘要

现代公司在以营利最大化为首要目标的前提下,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追求营利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然而由于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法人,总是倾向于逃避社会责任和法律监管。因此,公司具有逃避责任的天性。这一点同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是吻合的。2008年以华尔街为代表的西文金融企业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疯狂投机,导致美国次级抵押债券市场的崩溃。其关联交易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致使多家金融机构倒闭,进而使全球陷入了金融危机。其外部原因表现为金融衍生产品失去监管所致:从内部动机分析,实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失范引起。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理论分析,承担社会责任也是现代公司不可回避的义务,它同我国传统的“企业办社会”有本质不同。我国应从立法、政策和舆论等方面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的约束、激励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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