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嫡庶之分与陵庙之制

摘要

明朝之制,皇帝妻妾分十二等,分别为皇后、皇贵妃、贵妃、妃、嫔、才人、婕妤、昭仪、美人、昭容、选侍、淑女。其中皇后一人,皇贵妃、贵妃各一人至数人不等,其余九等自数人至数十人不等。后妃等级森严,其所生子女也有嫡庶等差。嫡庶制度所涉及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礼仪待遇和政治地位的继承。中国古代皇位及公侯等其他爵位的继承的基本原则是:嫡妻所生长子为第一合法继承人,无嫡长子则依长幼序立其他嫡子,无嫡子则立庶出长子以至于诸庶子;无子者选立嗣子或兄终弟及。它的核心思想是注重生母身份和本人齿序,而不论贤否。明朝对于嫡庶之分强调的至为严格,明太祖《皇明祖训》规定:“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若奸臣弃嫡立庶,庶者必当守分勿动,遣信报嫡之当立者,务以嫡临君位,朝廷即斩奸臣”。rn 至于亲王亦然,“亲王嫡长子年及十岁,朝廷授以金册、金宝,立为王世子。如或以庶夺嫡,轻则降为庶人,重则流窜远方。如王年三十,正妃未有嫡子,其庶子止为郡王。待王与王妃年五十无嫡,始立庶长子为王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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