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评析

摘要

为了应对近年来在专利侵权领域日益严重的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草案第六十条参照现行《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赋予了专利行政部门更强有力的行政处罚权,包括没收、销毁等手段,这些处罚手段甚至延伸到了一般性专利侵权的范畴.另外还增加了"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该条款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考虑到"没收、销毁"等处罚手段过于严厉、专利行政部门审理能力有限以及司法限制等因素,这些处罚手段不宜延伸到一般性专利侵权的范畴,在主体资格、监督程序等方面也应作出限制;第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概念不明晰、情形有区别,应该在相关法律中作具体规定;第三,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不应仅限于赔偿数额,可以扩大范围并明确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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