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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以2015年《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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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来源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创新

一、问题源起:整体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整体比对的发展脉络

(二)要部判断法的争议

(三)产业的需求

二、从整体到局部的客体扩展

(一)立法回应

(二)司法回应

三、客体扩张的法律隐患——以美国为例

(一)发展沿革

(二)实现规则

(三)“混同论”的指向

四、外观设计的定位

(一)局部外观设计到局部作品、局部商标的扩展

(二)外观设计的客体属性

(三)关于“分离原则”的争议

五、构想: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构建

(一)局部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

(二)侵权标准的构建

六、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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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发布《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在草案中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虽然近年来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呼声从未断过,但相比于美国、日本、欧盟等地区已经实施多年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我国还显得陌生。立法机关的每一次修改法律都有一定的现实需求和欲达目标,结合草案的说明以及对我国前三次修改专利法时对外观设计的修改的梳理,可以发现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立法目的一方面迎合我国经济发展、创新的需求;另一方面在迎合国际外观设计发展趋势。对于一项我国从未有过的规定,通常采用的是法律移植的方式,域外的制度各有各的特点,全部吸收非但不可能也将适得其反。特别是在外观设计的保护问题上,各国并未达成统一,有通过版权保护的,也有通过专利法或专门的外观设计法保护的。因此,考量各国各地区的制度并逐个比较,总结其优劣,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制度设计才是正确的路径。
  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整体保护的现实困境。无论审查阶段还是侵权判定都需要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即如何比对两份外观设计,其不同在于审查阶段的比对对象为申请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而侵权判定为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被诉外观设计,以及二者侧重点的不同,审查阶段侧重的是区别点对整体外观效果的影响而侵权判定侧重的是相同点对整体外观效果的影响。从我国《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历史沿革可以发现在比对过程中,整体比对的方法一直贯穿始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历次修改也沿用了下来。尽管在2001年到2006年曾经出现要部判断的方法,但其注重的是视觉要部,与局部外观设计的内涵并不吻合。现实中,颠覆性创新是少见的,产业中越来越多的改良型局部创新在整体保护下却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局部设计制度的引入有其现实需求。
  第二部分则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的回应进行梳理,试图说明外观设计保护从局部到整体扩张的趋势。梳理最高院在审判指导案例中的总结以及今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通过,可以发现在侵权标准的逐步修正中,法官的视角也从整体保护逐步转变到对设计特征的关注。
  第三部分对美国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沿革进行梳理,并总结其特点,可以发现虽然美国强调外观设计保护的是设计、是创新,但从实际授权专利可以看出其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以及客体界限模糊等问题,因此我国在进行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架构时应当注意客体扩张可能带来的危险。
  第四部分叙述外观设计的客体所具有的特征,并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局部保护制度只出现在外观设计中,而没有在作品、商标中?通过对外观设计客体的认识,本文认为其本身的特征是界限不明与重叠保护的根源,如果无法厘清其界限就在不同权利体系中确定不同规则,将选择权交给权利人。
  第五部分结合域外的制度规定,对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后在审查制度和侵权标准的建构方面进行探讨。
  第六部分为本文结语。在我国,外观设计被规定于专利法体系中,必涉入创新的范畴。但法律的价值不仅强调创新,也要兼顾效率的价值,应当意识到外观设计的小发明、上市快、市场寿命短的特征。修法应以市场为主导,以产业的需求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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