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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困境与出路:自治还是他治?

摘要

在目前的国际关系格局中,主权国家仍然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参与者。然而,受国家主权、国家利益至上观念的支配,传统国际法的国家本位、基于契约性条约的自治模式根本无法适应有效处理全球性环境问题的需要。作为理想与现实之间妥协的产物,现代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环境法坚持人类共同利益本位,构架以主权国家为基础,以造法性条约、超国家的环境保护权威机构以及非政府国际组织等非国家主体为基本形式的自治与他治相结合的全球性环境治理模式。与此同时,国际市民社会组织在国际环境治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全球性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作为在国家主权与人类共同的生态环境利益之间、理想与现实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一条妥协道路,应对环境危机的根本性出路在于建立并完善以主权国家为基础、国际公约管理机构和政府间环境保护国际组织为关键、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非国家主体为补充的自治与他治相结合的国际法律机制。这样的国际环境治理模式虽不完美,却可能是较为可行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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