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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股东权利行使与经营者报酬之比较研究

摘要

德国相较他国鲜为修订公司法。然而经济社会变化飞速,加之必须接纳欧盟的法律共同化措施,使得法律修订更为频繁。同为大陆法系的韩国在设定立法方向之时有必要参考德国法的变化。现在在韩国也起草了修正案并提交国会审议中,该修正案对公司法制度进行了大幅的修改。该案的检讨及探索公司法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需要对外国法律制度进行追踪,研究,分析。尤其是与韩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研究在其法与判例中围绕股份公司的变化,将对韩国法律制度的研究带来很大的帮助。德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企业经营之透明性及公司支配结构为中心修改了立法,进入新世纪,又实现了众多变迁,例如电子网络环境的反映,投资者保护,公司制度的合理应用,危险管理,经营者责任的强化及其免责标准的引进,会计现代化,股东知情权保障及股东权利行使的简化等。这种趋势同韩国公司法的修订方向有一脉相通的一面,有必要继续追踪其走向,为设定韩国法发展方向提供参考。因为现今全球化在法制领域中也迅速蔓延,大陆法系广为采纳众多英美式制度,尽管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原理占据主要体系,其法律制度被大陆法系所采纳之时遭遇了不少难关,然而这些预先迈出步伐的立法例显然能助韩国法一臂之力。本文将在简要介绍德国公司法修订之后,讨论2009年针对股东权利行使简化的修正案及涉及董事报酬合理性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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