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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规制

         

摘要

出资瑕疵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复杂的问题,出资瑕疵股东可以具有股东资格,但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可以行使所有的股东权利,相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合理的限制.从程序与内容上来说,公司立法应该对与出资瑕疵股东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比例股权的行使予以强制性的直接限制,同时给予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排除立法限制适用的权利,以充分体现股东权利为私权的本质特征,但对非比例股权的行使不应受到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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