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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親屬法獨立於民法典外立法其成因——告别民法典!?

摘要

受罗马法的传统影响,近代民法法典立法,多数将亲属纳入民法的规范中。然于比较法上及法制史发展,或有将亲属法制割裂于民法典外,专以单行法规独立加以立法者。究其原因,或为制定统一民法典前过渡作法、或是出于对抗教会之政治考量的特别立法技术,或社会主义国家考量到著重家庭于社会上意义之立法特色,或北欧国家于根本无统一民法典背景下当然选择,均有其特殊背景。亲属法典独立于民法典外之立法模式,在比较法上已逐渐被扬弃。有需要以特别规范介入时,以民法典之亲属编与特别法之平行双轨的规范模式来加以处理,为有效率的规范分工。亲属事项如专以独立的单行法律来规范,而不置于民法典内,将会损失了以民法典为起点有效率的法律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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