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相关文献在1978年到2022年内共计16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教育、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16篇、会议论文28篇、专利文献24013篇;相关期刊911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等;
相关会议21种,包括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第十五届中国教育信息化创新与发展论坛、2013年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国际研讨会等;受教育权的相关文献由1644位作者贡献,包括申素平、龚向和、温辉等。
受教育权—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4013篇
占比:93.59%
总计:25657篇
受教育权
-研究学者
- 申素平
- 龚向和
- 温辉
- 陈恩伦
- 黄兴国
- 刘刚
- 杨颖秀
- 湛中乐
- 莫静
- 袁征
- 刘俊雎
- 刘田原
- 唐钧
- 廖艳
- 张杰
- 张步峰
- 李娜
- 杨成铭
- 王俊
- 王慧
- 祁占勇
- 管华
- 赵利
- 余文华
- 叶晓彬
- 吴鹏
- 周航
- 周静
- 姚真
- 孙霄兵
- 尹力
- 张慧洁
- 张璐
- 张虹
- 张迪
- 徐宇
- 徐振华
- 曾殷志
- 朱浩一
- 李子谦
- 李斌
- 梁馨月
- 沈俊强
- 熊丙奇
- 王健
- 王洁
- 王超
- 粟一
- 聂武莲
- 苏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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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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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儿童的受教育权、人格全面发展权在性教育领域中具体表现为儿童性受教育权、性健康权。儿童在性领域的受教育权与国家的教育权力、父母的教育权经常处于紧张关系之中。回应相关争议问题,需要以整体性视角建构"国家-父母-儿童"宪法关系理论模型。应坚持以三方关系的动态平衡为目标,以个案权衡为方法。性教育中任何一方的权利、权力均不具有通常的优先地位,三者既互为界限,又要理智地合作,孰轻孰重应在具体条件下展开权衡。建构"国家-父母-儿童"宪法关系理论模型,有利于性教育中权利与权力在相互碰撞中得到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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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奇;
湛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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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扶贫在我国贫困多元治理路径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在后扶贫时代,为实现我国教育扶贫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需在"教育扶贫政策法治化"中完成法治对政策的批判,通过法治化澄清和确认教育扶贫政策形成的秩序规范,并为教育扶贫政策划定界限。教育扶贫法治化的核心任务是实现公民宪法作为发展权的受教育权,基本进路是立法者通过落实制度性保障义务完成以此项权利为价值基础的教育扶贫法律制度的建构。教育扶贫法律制度的建构可在教育法典的编纂中完成,其关键内容应涵摄以下方面:完善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学生资助体系、推动资源共享的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面向乡村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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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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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背景下,社会转型的过程也是权利转型的过程,终身学习社会的建立需要相应的权利转型予以保障支持。为适应社会经济多元发展和高质量复合型人才变革境遇,学习已不再局限于传统教育框架内,由此导致教育与学习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在此过程中,受教育权作为接受权,其实体权利内容和保障条件等局限性愈发凸显。一种超越了"接受教育"理念,由学习自由权、以受教育权为核心的学习条件保障权、个体的发展权构成的综合性权利,即学习权,成为建立终身学习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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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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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门矫治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教育功能。同时,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专门矫治教育替代了原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对罪错未成年人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惩戒性,具有司法功能。教育功能是基础,司法功能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保障,二者的目的都在于矫正罪错行为,防止再犯。在教育功能方面,要构建以心理教育、法治教育为核心的教学体系;在司法功能的实现上,须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对启动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探索专门矫治教育社区化的发展路径,实现隔离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同时还要赋予教师惩戒权并明确其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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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霄兵;
刘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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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立法进入法典化的新阶段,应当以受教育权为核心推进教育法典的立法建构和制度设计。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编纂的核心概念,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体现了教育法的人本价值。教育法典的基本内容是规范和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可以从国家保障、学校设立、学生发展、教师质量和社会支持五个主体角度构建内在逻辑和体系自洽的教育法典。为推动受教育权保护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教育法典制定还应保持适度开放性和前瞻性,既要巩固既有稳定的教育制度,又要为完善受教育权保障的新制度预留立法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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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泓熹;
陈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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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体育课程思政就是在体育教学中将思想政治元素融入课堂,学生既能学到体育技能还可以在课堂当中领悟到体育课程的所带来的精神品质,同时也是高校学校体育彰显“立德树人”的重要路径。本文对当今高校体育课程思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发现在学校政府的监督管理、老师的上课质量、学生的授课效果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关乎到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和老师履行受教育权的义务,利用软法规范和硬法规范相结合的方式保障高校体育课程思政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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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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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我国教育法基本理念的内涵和历史演进来看,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构成了教育法典分则的基本理念,这可以从正当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证成。基本理念对教育法典分则编纂的统摄效力不仅体现在基本理念的价值和功能,也体现在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总则的核心宗旨。在方法论方面,分则编纂宜采取“横向教育法律关系+纵向教育法律体系”的“入典”标准,充分利用好“援引”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总分结构”的体例设计,吸收“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并确立“先主体后客体”的价值位阶。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典分则部分由教育主体编、学校教育编、教育与家庭和社会编、特殊事项编等子部门法构成。其中,教育主体编包括学校法律制度、教师法律制度和学生法律制度;学校教育编包括学前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高中教育制度、高等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特殊教育制度、学位制度、考试制度;教育与家庭、社会编主要包括家庭教育制度、终身教育制度;特殊事项编主要规定少数民族教育制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制度、中外合作办学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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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铁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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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财税规范虽横亘教育法与财税法,但绝非泛指一切与教育相关的财税规范,而是专指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为初衷的财税规范。无论是基于教育的公益性,还是着眼于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又或是鉴于教育财税规范的教育特质,教育法典都有必要对教育财税规范作出系统回应。教育法典中植入教育财税规范不仅能够提升教育财税规范的体系性,还可增进教育法与财税法衔接的有序性。在规范选取的考量基准上,教育法典中的财税规范要凸显教育主导特征,避免与财税法中的教育条款重叠,并与教育政策中财税规范相衔接。在体系构造上,教育法典中的财税规范涵盖教育财政经费支出保障规范、教育财政经费筹集规范、教育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范以及教育税收优惠规范。在立法表达技术上,教育法典财税规范的设计既要坚持“总则+分则”式的规范布局,也要遵循教育财政与教育税收相对分离的规范配置,还要运用“确定性+委任性+准用性”的混合型规则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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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惠民;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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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和基本路径,是我国基于现有教育法制体系实现教育法法典化创新中的基本问题。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功能是体系化,它具有目标与前提的二重辩证属性。体系化具有形式功能和实体功能之分。当代主要国家教育法典基本形态承载的形式功能与实体功能的权重不尽相同,导致体系化功能的实现程度在法典化汇编与法典化创新的概念谱系中有所差异。通过比较借鉴他国教育法典的基本形态,总结借鉴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创新经验,以达到对教育法法典化基本功能和基本路径认识的深化。探寻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应以实现法典化创新中的体系化功能为目标,通过对教育法法典化顶层设计和底层逻辑基本问题的研讨,凝练贯通教育法典逻辑体系的基本价值、立法原则与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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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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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强制退学处理是高校强制性解除学生在学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纪律惩戒性退学和学术淘汰性退学两类。强制退学处理的法律属性属于国家行政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上属于对未型式化的授益行政行为之撤销或废止。鉴于强制退学处理对学生的身份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形成过度限制甚至剥夺,所以强制退学制度在形式合法性上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规范明确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在实质合理性上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基于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的结论,应该从四个方面对该制度展开法治化匡正工作:其一,退学依据应当部分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原则来分配权限;其二,退学事由应当分为政治标准、纪律标准和学术标准分别确定;其三,退学程序应当构建起公开程序、听证程序和期间程序制度体系;其四,权利救济应当完善和探索校内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体系化救济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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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连华巍
- 《第6届海峡两岸高校安全管理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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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教育权纠纷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高校处分权及大学生受教育权相关法律及制度的规定不完善.本文试图对上述两项权利的内涵进行探讨和分析,发现二者矛盾与冲突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高校越权立"法"以及学生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狭窄等,进而提出加强立法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高校处分程序并在立法中引入比例性原则、加强对高校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等对策以寻求二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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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中乐;
黄宇骁
- 《2016年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前沿博士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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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60年代以来日本教育法学所积累发展出的基本理论体系在进入新世纪后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学界在努力维护传统成果的同时,产生了许多新观点、新变化.当代日本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分为总论和各论两大部分.总论围绕受教育权、学习权、教育法治主义、学术自由等关键概念而展开,其中通过辨析受教育权的积极自由(社会权)性质与消极自由(自由权)性质,从而推导出教育权(教育自由)的概念,使之成为了教育法学研究的核心.在具体的各论研究领域中,当代日本教育法学界较为关注新《受育基本法》与新教育基本法制,大学改革与大学自治,校园欺凌、体罚与逃学,在学关系、校规与教育裁量等热点问题,积极通过理论研究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日本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思路与机制对我国教育法学的学科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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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
蔡明明
-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亚洲体育法学国际研讨会》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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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有其独特的人才成长规律.尤其是青少年运动员,其学习期与集中训练期重叠,而训练过程的不间断性和竞技比赛的频繁性使大多数运动员在文化学习上困难较大,"学训(赛)矛盾"比较突出.本文主要就体育局系统自办教育体系的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经费、师资和教材这三方面的保障工作提出建议,指出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运动员文化教育健康、有序和协调发展。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的保障工作,在体育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由专人负责,对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中经费、师资和教材等保障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出台配套措施,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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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凤麟
- 《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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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女性享有平等的教育权,是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益,也是提高女性法律地位的突破口.纵观从秦汉至隋唐时期、汉代、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时期、宋代、元代、明清时期、清末至民国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女性受教育的历程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反映出女性不同的法律地位.探究女性教育和法律地位对促进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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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凤麟
- 《决策论坛——企业行政管理与创新学术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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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女性享有平等的教育权,是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益,也是提高女性法律地位的突破口.纵观从秦汉至隋唐时期、汉代、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时期、宋代、元代、明清时期、清末至民国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女性受教育的历程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反映出女性不同的法律地位.探究女性教育和法律地位对促进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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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师范大学
- 公开公告日期: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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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离差平方和的教育信息化水平评估中组合赋权方法,具体为:为待评价对象设定评估指标和评估等级;依据各专家对各评估指标的打分,取得各个指标的评分值;依据各专家对每一评估指标的重要性评价结果,计算每一评估指标的权重,组成指标主观权重向量;依据各个指标的评分值,确定指标客观权重向量;根据离差平方和原则,确定指标组合权重向量;根据组合权重向量和指标评分值,使用线性加权法得到具体的教育信息化评分值。本发明还提供实现上述方法的系统。本发明对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进行充分系统地考虑,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准确,实现对教育信息化水平的有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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