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自由”与“人性尊严”分别是美国宪法、德国宪法人权理论的基础原理。现代人权理论的自由主义基本立场决定了两者之间具有本质上的共通性,如均以个人自治、自我决定为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但其“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立足点的分殊则使两者在具体的人权保障领域呈现出各自的特点。本文以人格概念的三个层次为视角,展开两者之间的比较。立足于“个人主义”的“个人自由”原理在具体人权保障领域呈现出“外在”(outer-orientation)、“单维度”(single demension)之特征,即十分强调个人自治或自由领域对政府干预的排除、防御之外在层面,而对保护领域本身的内涵则简单地以“自由”或“个人的独处权”概括之:“个人自由”原理将“自由”奉为最高价值,这尤其体现在美国宪法的表达自由领域。相反,以“人格主义”为基础的“人性尊严”原理则呈现出一种“内在”(inner-orientation)与“多维度”(multiple-demension)的特征,即注重权利保护领域实质内涵的建构,一方面以人格的自由、健康发展作为人权保障的终极关怀、注重人格特征的具体表现与全面保护;另一方面,以社会责任与义务约束个人的自由,寻求个人与社群关系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