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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

恐吓的相关文献在1976年到2021年内共计92篇,主要集中在中国文学、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0篇、专利文献2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法制博览、时代法学等; 恐吓的相关文献由101位作者贡献,包括史峰、王米渠、胡汉波等。

恐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0 占比:97.83%

专利文献>

论文:2 占比:2.17%

总计:92篇

恐吓—发文趋势图

恐吓

-研究学者

  • 史峰
  • 王米渠
  • 胡汉波
  • 荆歌
  • 邓笛
  • Dawn Edwards
  • M·Y
  • 伍小峰
  • 何苦子
  • 余东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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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荆歌
    • 摘要: “他逃走了,哈哈!”有人说。弟弟啊弟弟,你也太胆小了吧,竟然一声不响就这样溜走了?我觉得,要是在战争年代,弟弟这样的人如果被敌人抓去,根本不用上老虎凳、灌辣椒水,只要稍微恐吓一下,他就当叛徒了!真是让人瞧不起啊!“你不能走!”大妈说,“赔鱼!”我脑子里充满了怨恨,我觉得弟弟在这个时候梢怕溜走,真是可耻又可恨。
    • 荆歌; 孙小片(图)
    • 摘要: “他逃走了,哈哈!”有人说。弟弟啊弟弟,你也太胆小了吧,竟然一声不响就这样溜走了!我觉得,要是在战争年代,弟弟这样的人如果被敌人抓去,根本不用上老虎凳、灌辣椒水,只要稍微恐吓一下,他就当叛徒了!真是让人瞧不起啊!“你不能走!”大妈拉着我说,“赔鱼!”我的脑子里充满了怨恨,我觉得弟弟在这个时候悄悄溜走,真是可耻又可恨。正好,邻居茂林叔叔拎着一袋菜走过来了。“茂林叔叔!”我像遇到了救兵一样叫他。
    • 郭倩汝1; 郑宁宁1
    • 摘要: 根据先前研究者的数据,我们发现,我国儿童在家庭中受恐吓现象较为严重,为使广大家长深刻认识自身在家庭教育中的误区并对此做出改正,以更好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我们通过走访调查,重点运用访谈法,并结合自身经历,探究恐吓对儿童发展过程中的影响。
    • 黄京平
    • 摘要: 关于黑恶势力“软暴力”的规定方式、“软暴力”与暴力性手段的关联程度、“软暴力”手段的阶段性特征和恶势力的制度定位,最新规范文件与既有规范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种颇具代表性的司法观点认为,“软暴力”可以是恶势力形成的基础性手段,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无须以暴力性手段为基础,更无须以暴力随时付诸实施为条件.在“恶势力”已成为半正式制度的背景下,应当以法治思维为基础,以对规范的实质解释为方法,以刑事政策适时调整的妥当性为基准,明确恶势力及其利用“软暴力”犯罪的认定规则:以暴力性手段为基础,或者暴力性手段在全部违法犯罪活动中具有支配性影响力,是认定恶势力的必要要件,也是恶势力构成具体犯罪的手段特征.涉刑事案件的“软暴力”,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软暴力”、恶势力的“软暴力”与普通刑事犯罪中的“软暴力”三类,各有其特征,应分类判断,不可混淆.
    • 赵德刚; 张琨
    • 摘要: 寻衅滋事罪是多发性犯罪,现行刑法对该罪的客观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刑法修正案(八)》对其进行了完善.在诸多因素作用下的案件往往呈现出复杂性和多重性,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较大分歧.因此,系统归纳总结该罪的客观方面是促进该罪更加明晰化、标准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正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步骤,从而为司法实务提供更加有利的帮助.
    • 赵德刚1; 张琨2
    • 摘要: 寻衅滋事罪是多发性犯罪,现行刑法对该罪的客观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刑法修正案(八)》对其进行了完善。在诸多因素作用下的案件往往呈现出复杂性和多重性,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较大分歧。因此,系统归纳总结该罪的客观方面是促进该罪更加明晰化、标准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正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步骤,从而为司法实务提供更加有利的帮助。
    • 宋文哲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增加了对于恐吓行为的规制,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该类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困惑.通过分析恐吓的词义及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特征,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是指使用威胁性语言或动作,意图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慌的行为.在认定恐吓类寻衅滋事犯罪的时候,要遵从犯罪构成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只有侵犯社会秩序的恐吓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恐吓行为,既包括单纯型恐吓行为,也包括强迫型恐吓行为.
    • 徐翕明
    • 摘要: 现行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流氓罪中独立分解出的罪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寻衅滋事行为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 《刑法修正案(八)》为体现"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在客观表现方面增加了"恐吓"的行为方式,同时增加了该条文第二款的规定. 本文以该修正案为切入点,逐一分析修改的内容,厘清本罪的疑难争议,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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