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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筛选方法

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筛选方法,包括:(一)建立初筛名单;(二)采用直通车法及综合评分法相结合筛选建立候选名单,综合评分法的筛选指标包括三类筛选指标:(1)环境危害:包括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同时考虑大气污染物通过干、湿沉降形式进入水体对水生环境的危害;(2)健康危害:包括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急性毒性、皮肤致敏/刺激、靶器官毒性;(3)潜在暴露情况:包括化学品生产使用量、涉及地区数量、排放企业数量;根据污染物各筛选指标的分级结果及其在国内的生产使用情况,分别打分、求和,选择综合分数高的污染物纳入候选名单。本发明的筛选方法,科学、严谨、实用,且适用性强。

著录项

说明书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控制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的筛选方法。

背景技术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制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问题,此前一直在 论证。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列入法律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187种, 但国内与美国的产业结构不同,经济结构不同,因而污染物的来源也不尽 相同,“被美国列为有毒有害的污染物我们不一定都有,而我们也许还有更 特殊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因此名录的确定要经过严格的科学筛选和科学论 证,还要跟下一步的管控联系起来。

由于目前国内针对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及管理手段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建立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一定困难,因此如何开展适用国内的毒有 害大气污染物的筛选方法,形成优先控制名录,成为当前业界极需改进的 目标。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科学、严谨、实用且适用于国内 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筛选方法。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筛选方法,包括:

(一)建立初筛名单;

(二)建立候选名单

将初筛名单中的污染物通过直通车法和综合评分法同时筛选,然后把 两种方法筛选出来的污染物纳入候选名单;

所述综合评分法的筛选指标包括三类筛选指标:

(1)环境危害:包括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同时考虑大气污染物通过 干、湿沉降形式进入水体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2)健康危害:包括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急性毒性、皮肤 致敏/刺激、靶器官毒性;

(3)潜在暴露情况:包括化学品生产使用量、涉及地区数量、排放企 业数量。

作为本发明进一步地改进,在所述综合评分法中,筛选指标的分级主 要采用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对化学品的危害分类及 分级方法,致癌性采用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的数据;根据污染物各筛选指标 的分级结果及其在国内的生产使用情况,分别对污染物的健康危害、环境 危害和潜在暴露情况打分,最后求和得到最终分数,选择综合分数高的污 染物纳入候选名单;

筛选指标分级与评分表如下:

进一步地,所述初筛名单结合了国内《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管理要求 和国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经验,参考美国和日本有害大气污染物名 录,在统计分析国内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检出情况、 现有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以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健康和环境危 害特性的基础上,建立初筛名单;建立初筛名单具体遵循如下标准:

(1)固定源排放的污染物;

(2)具有公众健康和环境危害的物质,包括具有致癌、致突变或生殖 毒性的物质CMR、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物质PBT,具有极高持 久性和极高生物蓄积性的物质vPvB,以及其他具有慢性毒性和对水生生物 有急性毒性的物质;

(3)《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可以向大气中释放的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POPs;

(4)在国内有环境暴露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利用国内化学品生 产使用调查数据评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环境暴露情况;

(5)在国内大气环境中检出率高、广泛存在的污染物;

(6)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要求的污染物,不含常规污染物;

(7)纳入国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体系的污染物。

进一步地,所述直通车法筛选的污染物包括:纳入国内外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中的污染物、其他国家已经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体系的重 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进一步地,通过直通车法筛选出:纳入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 污染物共13种,包括:苯并[a]芘、苯、1,3-丁二烯、三氯乙烯、四氯乙 烯、二氯甲烷、汞及其化合物、六价铬、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其他国家已经纳入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管理体系的重金属污染物共4种,包括钴、锑、硒、锰;《斯德哥尔 摩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共5种,包括:五氯苯、六氯苯、 多氯联苯、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多氯化萘。

进一步地,通过综合评分法筛选出的污染物包括:甲醛、苯酚、丙烯 腈、苯胺、环氧乙烷、丙烯酰胺、丙烯酸、氯化氢、硫酸二甲酯、苯乙烯、 甲醇、2,4-甲苯二异氰酸酯、甲苯、氯气、丙烯醛、环氧氯丙烷、1,2-环 氧丙烷、氯乙酸、邻苯二胺、间苯二胺、对苯二胺、二甲苯(含邻、间、 对三种异构体)、硝基苯、三氯甲烷、丙烯酸乙酯、萘、邻苯二甲酸酐、乙 二胺、丙烯酸甲酯、对氯苯胺、马来酸酐、四氯化碳、对-硝基氯苯、N,N- 二甲基甲酰胺、正己烷、三乙胺、邻硝基甲苯、3-氯丙烯、2-丁烯醛、邻 二氯苯、二硫化碳、氯化苄、乙酸乙烯酯、氰化氢、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甲基丙烯酸甲酯、1,2-二溴乙烷、N-甲基苯胺、2-甲基苯胺、3,353二氯联 苯胺、1,2-二氯乙烷、氯苯、双酚A。

进一步地,还包括:(三)建立优先控制名录

将候选名单中的污染物,进行可操作性评估,最终建立优先控制名录。

进一步地,所述可操作性评估是将候选名单中纳入国内排放标准和监 测方法的物质直接作为优先控制的污染物,形成优先控制名录。

进一步地,所述优先控制名录中的污染物包括:1,3-丁二烯、苯、苯 并[a]芘、二噁英类、二氯甲烷、氟化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钴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 合物、三氯乙烯、砷及其化合物、四氯乙烯、锑及其化合物、甲醛、苯酚、 丙烯腈、苯胺、丙烯酰胺、苯乙烯、甲醇、氯化氢、甲苯、丙烯醛、氯气、 二甲苯、三氯甲烷、硝基苯、对硝基氯苯、邻硝基甲苯、四氯化碳、正己 烷、邻二氯苯、二硫化碳、乙酸乙烯酯、氰化氢、甲基丙烯酸甲酯、1,2- 二氯乙烷、氯苯、环氧乙烷、丙烯酸、硫酸二甲酯、1,2-环氧丙烷、环氧 氯丙烷、氯乙酸、邻苯二甲酸酐、丙烯酸甲酯、马来酸酐、异佛尔酮二异 氰酸酯。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至少具有以下优点:

1、本发明首次研究并建立了国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筛选方 法,该筛选方法科学、严谨、实用。

2、筛选指标的分级除了参考《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对 化学品的危害分类及分级方法,个别指标如致癌性采用国际癌症研究机构 的数据,并补充持久性、生物蓄积性指标。各个方法相互结合,根据污染 物各筛选指标的分级结果及其在国内的生产使用情况,分别对污染物的健 康危害、环境危害和潜在暴露情况打分,最后求和得到最终分数,选择综 合分数高的污染物进入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候选名单。

附图说明

上述仅是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概述,为了能够更清楚了解本发明的技术 手段,以下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中一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筛选方法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施例提供了一种适用于国内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筛选方法,配 合图1所示,上述筛选方法的筛选步骤包括:

一、建立初筛名单

遵循如下标准建立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初筛名单:

(1)固定源排放的污染物;

(2)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危害大的物质,包括具有致癌、致突变或生殖 毒性的物质(CMR)、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物质(PBT),具有 极高持久性和极高生物蓄积性的物质(vPvB),以及其他具有慢性毒性和对 水生生物有急性毒性的物质;

(3)在国内有环境暴露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由于国内缺乏长期系统 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行业排放状况调查,借鉴国际化 学品风险评估中遵循的“有生产使用即有潜在暴露”的原则,现阶段,主 要利用国内化学品生产使用调查数据评估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环境暴露 情况;主要包括在国内生产、使用量大,生产使用企业数量多,涉及行业、 地区范围广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情况;

(4)《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的可以向大气中释放的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POPs);

(5)在国内大气环境中检出率高、广泛存在的污染物;

(6)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要求的污染物(不含常规污染物);

(7)纳入国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体系的污染物。

基于以上标准,建立包含355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初筛名单。

二、信息收集

针对初筛名单中的污染物,主要收集以下信息:

(一)危害信息:包括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信息;

(二)生产使用信息:每种污染物对应的化学品在国内的生产使用情 况,包括生产使用数量、生产企业数量、涉及地区数量等基本信息;

(三)环境排放及检出信息:主要是每种污染物在国内的排放行业及 大气环境中的检出情况;

(四)其他信息:主要指每种污染物的监测技术、排放标准、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等信息。

三、建立候选名单

根据每种污染物的基础信息,采用直通车及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筛 选确定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候选名单。即通过直通车法和综合评 分法同时筛选,然后把两种方法筛选出来的污染物纳入候选名单。

(一)直通车方法

在初筛名单基础上,筛选纳入了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污染 物、其他国家已经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体系的重金属污染物和持 久性有机污染物等。

1.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

国际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普遍规定的主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一氧化 碳、臭氧、PM2.5、PM10、铅等,部分国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有机污染 物及其他重金属。根据国内外等18个国家和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污 染物项目,结合美国、日本等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情况和各污染 物在国内的排放情况,筛选确定了苯并[a]芘、苯、1,3-丁二烯、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二氯甲烷、汞及其化合物、六价铬、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 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13种污染物作为有毒有害大 气污染物,其中列入国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污染物有7种。

2.其它重金属

除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明列的重金属外,还选择美国和日本均 纳入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的其它4种重金属:钴、锑、硒、锰。

3.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可以向大气中释放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OPs)有5种:五氯苯、六氯苯、多氯联苯、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 氯二苯并呋喃(合称二噁英)、多氯化萘。

4.小结

综上,按照直通车方法,最终确定了11种有机物和11种无机物,共 计22种/类污染物直接纳入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候选名录。

(二)综合评分法

初筛名单中的其余污染物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筛选,综合评分法是采 取对污染物进行打分的方式,以污染物综合得分情况排列出优先次序,并 根据管理需要从中筛选出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筛选指标

国内《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 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制定《大气名录》,基于这一基本原则,确定以下三类筛 选指标:

(1)环境危害:包括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同时考虑大气污染物通过 干、湿沉降形式进入水体对水生环境的危害。

(2)健康危害:包括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急性毒性、皮肤 致敏/刺激、靶器官毒性等。

(3)潜在暴露情况:在暴露方面,受监测条件限制,为确保暴露评估 结果的系统性和可比性,“高暴露”即为潜在暴露,相关信息主要使用国 内2012年开展的化学品生产使用调查数据,缺失部分由2016年调查数据 补充。由此,潜在暴露指标包括化学品生产使用量、涉及地区数量、排放 企业数量等。

另外,考虑到危害和暴露信息可靠程度存在的差异,综合评分法的权 重将前者设为70%,后者为30%;考虑到《大气名录》重点保护目标为公众 健康,前者中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的权重分别为50%和20%。

2.筛选指标的分级与评分

筛选指标的分级主要采用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联合国《全球化学品 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对化学品的危害分类及分级方法,个别指标如致癌 性采用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的数据,并补充持久性、生物蓄积性指标。根据 污染物各筛选指标的分级结果及其在国内的生产使用情况(如下表1),分 别对污染物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和潜在暴露情况打分,最后求和得到最 终分数,选择综合分数高的污染物进入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候选名单。

表1筛选指标分级与评分表

3.筛选结果

经过综合评分,有53种污染物在5个以上省份生产使用且健康、环境 危害性较高,列入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候选名录,详见下表2。

表2综合评分法筛选确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序)

四、第一批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

考虑到《大气名录》发布后的可操作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重点关 注是否在国内已有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两个因素。

直通车方法确定的22种候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除硒、五氯苯、六 氯苯、多氯联苯、多氯化萘等5种污染物外,其他17种污染物同时具有国 家排放标准和标准监测方法。

综合评分法筛确定53种候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其中25种污染物 同时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标准监测方法,另有10种污染物已经纳入国家排 放标准,但目前没有出台标准监测方法;其他18种污染物尚无相关标准。

综上,确定“42+10”种物质共计52种污染物作为国内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其中42种物质是通过直通车和综合评分方法筛出的 同时具备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污染物,10种物质是通过综合评分法筛出 的已经纳入排放标准但无监测方法的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包括:1,3-丁 二烯、苯、苯并[a]芘、二噁英类、二氯甲烷、氟化物、镉及其化合物、汞 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 物、铅及其化合物、三氯乙烯、砷及其化合物、四氯乙烯、锑及其化合物、 甲醛、苯酚、丙烯腈、苯胺、丙烯酰胺、苯乙烯、甲醇、氯化氢、甲苯、 丙烯醛、氯气、二甲苯、三氯甲烷、硝基苯、对硝基氯苯、邻硝基甲苯、 四氯化碳、正己烷、邻二氯苯、二硫化碳、乙酸乙烯酯、氰化氢、甲基丙烯酸甲酯、1,2-二氯乙烷、氯苯、环氧乙烷、丙烯酸、硫酸二甲酯、1,2- 环氧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酸、邻苯二甲酸酐、丙烯酸甲酯、马来酸酐、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对本发明作任何形式 上的限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上述揭示的技术内容做出些许简单修改、 等同变化或修饰,均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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