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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transformed robbery——And comment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transformed crime

机译:论转化的抢劫-兼论转化犯罪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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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1979年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这一规定为现行刑法第269条所延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谓的转化型抢劫。我国刑法理论界根据此规定提出了转化犯概念,并将转化犯严格限定于“法律明文规定”条件下,也即认定转化型抢劫是一种法律拟制,转化犯也只能以法律拟制为限。法律拟制是立法者基于刑事政策需要和法律人的理性作出的“决断性虚构”,即将两种本不相同的情形同等...
机译:我国1979年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这一规定为现行刑法第269条所延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谓的转化型抢劫。我国刑法理论界根据此规定提出了转化犯概念,并将转化犯严格限定于“法律明文规定”条件下,也即认定转化型抢劫是一种法律拟制,转化犯也只能以法律拟制为限。法律拟制是立法者基于刑事政策需要和法律人的理性作出的“决断性虚构”,即将两种本不相同的情形同等...

著录项

  • 作者

    陈坚;

  • 作者单位
  • 年度 2008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zh_CN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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