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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唐宋间敦煌量制“石”、“斗”、“驮”、“秤”

机译:也谈唐宋间敦煌量制“石”、“斗”、“驮”、“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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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石”字既可表示容积单位,又可表示权衡单位。先秦至汉唐,“石”作为权衡单位,始终是1石=4钧=120斤,而其作为量制单位,始终是1石=1斛=10斗=100升。作为容积单位的“石”,与作为权衡单位的“石”绝不能混为一谈。唐前期,无论是敦煌,还是内地,皆未见“驮”作为量制或衡制单位的实例。吐蕃占领敦煌后带来了“驮”这个量制单位,1驮=2蕃石(20蕃斗)=1汉石(10汉斗)。当时敦煌地区,1秤=4斤。敦煌地区,除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制冠冕外,公私通用大升、大两制。
机译:【摘要】“石”字既可表示容积单位,又可表示权衡单位。先秦至汉唐,“石”作为权衡单位,始终是1石=4钧=120斤,而其作为量制单位,始终是1石=1斛=10斗=100升。作为容积单位的“石”,与作为权衡单位的“石”绝不能混为一谈。唐前期,无论是敦煌,还是内地,皆未见“驮”作为量制或衡制单位的实例。吐蕃占领敦煌后带来了“驮”这个量制单位,1驮=2蕃石(20蕃斗)=1汉石(10汉斗)。当时敦煌地区,1秤=4斤。敦煌地区,除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制冠冕外,公私通用大升、大两制。

著录项

  • 作者

    杨际平;

  • 作者单位
  • 年度 2000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zh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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