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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监视居住制度

         

摘要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五大强制措施之一,也是我国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制度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监视居住的规定过于粗糙,具体的包括在适用条件上与取保候审混同、在执行中并没有明确限制被执行人与外界的信息交流、没有具体规定执行地点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变相羁押拘禁的情形经常发生,以及缺乏相应监视居住监督机制等一系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体现监视居住自身功能和适用价值。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监视居住的内容进行了多处修改,例如明确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划清界限,规定了执行机关的通知义务和当事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的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明确了执行地点中指定居所的适用范围和禁止性规定,并且增加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不得与外界通信、交存相关证件等义务,再者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的法定权力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条件等内容。但是刑诉法修正案对监视居住的修订在仍存在一些缺漏和问题,诸如监视居住执行地点、监视居住的期限、执行手段等方面的规定可能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适用上的问题,并且在权利救济机制方面也存在漏洞。这些都需要出台继续相关配套机制和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完善,故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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