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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教唆自杀行为的刑法定性

     

摘要

生命是刑法所绝对保护的法益,是物质世界的本源和基础,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充分渗透,一些人利用网络建立自杀网站,教授自杀方法,教唆青少年实施自杀行为,这类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学界还未有统一的定论.本文就自杀行为的违法性,参与自杀行为的可罚性以及通过网络方式教唆自杀的行为如何认定进行探讨,肯定了网络教唆与一般情形的教唆对当事人的影响上别无二致,并肯定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教唆自杀行为的可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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