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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司法解释的限度——以法官解释法律为视角

         

摘要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把法律解释权授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是总体而言,司法解释权依旧没有充分地运用,司法解释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法官个体以解释法律为核心的自由裁量权被大大限制。文章通过法律需要解释的成因、司法解释的主体、司法解释的内容以及司法解释的效力等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司法解释的弊端,既反对专门机关垄断司法解释权,又认为赋予法官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并不会导致出现法官滥设规则、法官造法的混乱局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在一个疑难的案件中如果既没有相关法律可以查阅,也没有类似的司法解释可以借鉴,法官不得不通过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法律的理解而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通过自由心证来裁决案件。在体制变革的今天,法律滞后性决定了其跟不上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法律漏洞在所难免,赋予法官一定的司法解释权限,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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