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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司法三司'新论

         

摘要

"三司受事"和"三司推事"是两种不同的司法形式,几乎同时创立于高宗时期.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并非先后出现.三司受事主要是受理上诉表状,它并不直接审判一审案件,唐德宗建中以后逐渐废弃此制."三司推事"是由皇帝临时下诏组成三司,负责审问重要诏狱,审完即予裁撤.推事三司主要由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官员组成,其重要特点有二:第一,皇帝常派宰相等重臣来监领三司,以保证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第二,所审案件一般是先移御史台以后,然后组成三司赴御史台鞫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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