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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制度的意义和局限

         

摘要

孙光宁、刘园园在《天府新论》2009年第2期撰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裁判结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等标准有着各自内在缺陷,相比而言,可接受性标准具有自身的优势。以此为视角来分析“判后答疑”制度可以看到,该制度在促进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降低无谓上诉和重复申诉方面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判后答疑可以弥补当前司法实践中判决书说理不足的缺陷。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内容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普遍共识,其针对对象就是判决书写作的程式化、简单化和套路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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