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西江月》 >试论新《商标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试论新《商标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要

目前,我国已就欺诈消费者、产品缺陷行为和食品安全领域成功移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领域没有加入补偿性赔偿制度。如今,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理论研究的进步和审判实务的发展要求,我国正在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三部支柱性法律进行修订,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大势所趋。终于在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率先通过了最新商标法,至此,商标法领域首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具体规定在新法第六十三条。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