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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内退人员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摘要

<正>《工友》编辑部:我是一家国有公司的内退人员,公司每月发工资1200元,并为我缴纳社保费。2014年9月8日,我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经常加班加点,按月领取工资1050元。到12月份时,我得知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300元。于是,我找到领导,要求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对方答复道,我是有单位的人,和其他员工不一样,我和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不应按劳动合同相关规定执行。请问,内退人员再就业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我可以提出哪些合理主张?读者:孙仕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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