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工友》 >冒名入职者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冒名入职者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摘要

<正>【案情】原告尹某某等的亲属吕某军持其弟吕某报身份证入职某公司,该公司为吕某军以“吕某报”的名义缴纳工伤保险。后吕某军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某县人社局认定吕某军死亡为因工死亡。原告在向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申报吕某军工伤保险待遇遭拒后,提起诉讼,要求某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支付吕某军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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