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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中“传播”行为的规范化认定——以法教义学为视角

         

摘要

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无限可能.法教义学视阈下,“网络传播”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新型且普遍存在的行为类型.传播行为的构造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模式.结合快播一案,快播公司扮演着网络平台提供商和网络服务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色.法院从不作为的角度认定判决结果实则合理,但纵观全案,无论就其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还是快播公司的作为模式仍都存在论证空间.在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突破传统行为类型的研究,积极探索传播行为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将成为网络大背景下司法实践的重中之重和理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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