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西部法学评论》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客体辩正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客体辩正

         

摘要

刑法学界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客体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有学者认为本罪既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实际上,立法者设置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不是为了保护社会管理秩序.本罪是单一客体犯罪,其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